摘自《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教程第3版:选定项目承建方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电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能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2)能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曰起15天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