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时候需要办理居住证的再次签注?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每年签注1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持相关材料前往居住地的街(镇)来穗人员和出租屋服务管理中心办理签注手续。
注意:
1、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
2、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3、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居住证签注。
可受理签注的四种情况
情况一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居住登记信息有效并连续居住登记时间满半年的,居住证使用功能正常的,居住地址不变或居住地址本市范围内已变更,可现场受理签注居住证。
情况二
经核查或经申报已注销居住登记信息和居住证信息,半年内在居住地又重新办理居住登记,并且在居住地居住登记时间累计超过半年的,可现场受理签注居住证。
情况三
流动人口缴纳社保满半年的,流动人口居住在本人或直系亲属具有合法所有权满半年房屋的,可现场受理签注居住证。
情况四
在居住地未办理居住登记的,或在居住地居住登记信息和居住证信息已被注销且超过半年以上的,需重新办理居住登记,从办理居住登记之日起计算,在居住地居住登记时间满半年后,方可受理签注居住证。
办理居住证签注所需材料
1、如实填写《广东省居住证业务申办表》;
2、申请人的广东省居住证;
3、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它有效身份证明原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4、根据申领事由分别提供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等证明材料原件。
备注:证明材料应当准确表述居住证申办人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居住地址、在居住地合法稳定住所居住(或合法稳定就业、连续就读)半年以上等方面的情况。
证明材料种类(共三类)
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宾馆旅店出具的住宿证明等,或者屋主与借住人签订的借住手续证明。
居住在自有(直系亲属)产权房屋的,流动人口可凭证明具有合法所有权满半年的房屋产权证明文件或购房合同等材料在房屋所在地申办居住证。
房屋合法所有权满半年是指房屋产权证明文件签发或购房合同签订满半年。
居住在自有产权房屋
流动人口居住在本人具有合法所有权满半年房屋申报居住登记后申办居住证。
居住在直系亲属产权房屋的需注意
1、受理单位能通过系统核查共享信息等方式核实直系亲属关系的,无需申办人提供能够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材料;
2、受理单位不能通过系统核查共享信息等方式核实直系亲属关系的,申办人还需提供能够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材料。
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公婆、岳父母)、子女及其配偶、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及其配偶、曾祖父母、曾外祖父母等。
能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材料包括: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公证、独生子女证、收养登记证、居民户口簿、卫生健康部门出具的关系证明、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关系证明、居(村)委会出具的关系证明等能反映直系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申办人提供能够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最少材料即可。
合法稳定就业证明
包括: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或者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居住地从事第二、三产业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或近一年内在居住地所属地级市辖区内缴纳社保累计满半年的社保缴费清单等证明材料等。
连续就读证明
包括:在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普通高等学校取得学籍并就读的学生,提供其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
【来源 | 广州1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