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就医确认的办理
办理条件
01、参保人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缴费累计满1年的;
02、妊娠满12周后至分娩前办理,或符合生育政策因特殊原因计划内终止妊娠的,在行流产或引产手术前办理(不需满12周)。
办理程序
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办理
01、参保人(除外未就业配偶)在本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产检及分娩或计划内终止妊娠的,由参保人携带相关资料到选定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办理;
02、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受理并审核相关资料,在信息系统录入申办信息;
03、医保二级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参保人申办信息;
04、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打印并发放《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就医确认回执》,作为参保人的就医凭证;
05、参保人在《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就医确认申请表》签名确认。
在医保二级经办机构办理
01、参保人在异地产检和(或)分娩的以及未就业配偶申办的,由单位经办人(代办人)携带相关资料到医保二级经办机构申请办理;
02、医保二级经办机构受理并审核相关资料后,符合条件的,即时给予办理,选择本市就医的发放《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就医确认回执》作为参保人的就医凭证;
03、单位经办人(代办人)在《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就医确认申请表》签名确认。
生育就医确认变更申办
01、参保人在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期间,原则上不得改变选定医疗机构;
02、参保人因特殊事由(住所变化等)确需变更选定医疗机构的,应当持原就医确认回执和变更事由的相关凭证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
03、因个人原因需变更选定医疗机构的,参保人在选定医疗机构已发生费用的,需自费结清原选定医疗机构已发生费用(此费用不能再报销)后,到医保经办机构重新申请办理就医确认;选定医疗机构未发生费用的,直接到医保经办机构重新申请办理。
所需材料
基本资料
01、《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就医确认申请表》(一式两份,未就业配偶选择本市就医的一份);
02、《广州市孕产妇保健系统管理手册》或预产期诊断证明;
03、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以卫计行政部门最新计生规定为准,原件核实后存留复印件);
04、社保卡或身份证(原件核实后存留复印件);
05、近期证件照片(小一寸彩照)。
专项资料
01、参保人夫妇双方均为外籍人员的,无需提供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但应提供:
(1)就业证明资料(原件核实后存留复印件);
(2)夫妻双方有效护照或港澳台通行证(原件核实后存留复印件)。
02、参保男职工未就业配偶未办生育就医确认手续的还需提供:
(1)结婚证(原件核实后存留复印件);
(2)男职工未就业配偶未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含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证明(原件核实后存留复印件)。
说明:指户籍所在地的县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卫生部门出具的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含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证明(原件核实后存留复印件)及有效的本市失业登记证件(需有孕期失业登记的备案信息,可通过信息共享查询,无需个人提供)。
生育就医确认可以委托办理!
委托办理所需材料:
01、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件复印件、社会医疗保险凭证复印件及受委托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02、单位经办人办理的:经事先提供单位介绍信及经办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在相应医保经办机构备案的,在办理本单位参保人个人业务时只需出示经办人本人身份证原件。
受理部门地点及时间
1、广州市各医保二级经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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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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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具体请以定点医疗机构公布为准。
资料转递途径:单位经办人(代办人)携带资料提交申请→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或)广州市医保经办机构审批→发放就医回执。
办理期限:在广州市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的即时办理,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办理的1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温馨提示: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一般指以下情况:属广州市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现居住地在广州市的,凭在现居住地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备案后的证明材料,现居住地不在广州市的(如居住地在佛山、清远等),凭户籍所在地的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材料及由参保单位开具相关证明(证明参保人为该单位职工,居住地在何处,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等内容)。如卫计部门有最新政策要求,以卫计行政部门最新计生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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