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提取办法》已经广州市住房管理委员会第四届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正式发布,将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一、《提取办法》制定目的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及建立租购并举住房制度的精神,支持缴存人合理住房消费需求,限制投机性购房,防范化解住房公积金资金风险,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依法维护缴存人权益,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自助与互助作用,彰显制度设计的优越性,对现行相关提取规定进行了合理修订和系统整合,形成《提取办法》,解决了制度“碎片化”和“空白点”问题。
二、《提取办法》主要内容
共六章23条,包括总则,提取条件,提取频次及额度,提取程序,提取监督及附则。
三、《提取办法》与现行规定相比的主要变化
(一)放宽了异地购房提取范围。缴存人及配偶在广州市无自有产权住房的,在毗邻广州的佛山、清远、中山、东莞、惠州、韶关6个城市购买自住住房也可以提取。(第四条)
(二)建造、翻建或者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范围与购买自住住房的提取范围一致。(第四条)
(三)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未在异地继续缴存,未使用或已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广州市无套取住房公积金记录或套取资金已全额退回账户5年后,封存满半年可以提取。(第四条、第十九条)
(四)缴存人申请了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的,需办理按月还贷,并以其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作为唯一还款账户。还贷期间可提取一次账户余额还首期房款,也可用账户余额提前还贷,贷款结清后每年还可提取一次账户余额,至累计提取金额达到可提取总额。(第七条)
(五)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能销户提取。(第八条)
四、主要变化相关问题解答
(一)问:缴存人在哪些地方购房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有两种具体情形:
1.缴存人及配偶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的,在广州、本人户籍地、配偶户籍地及毗邻广州的佛山、清远、中山、东莞、惠州、韶关购买自住住房可以提取。购买其他城市的住房,不能提取。
例:缴存人及配偶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无房,缴存人户籍在A市,其配偶户籍在B市,则缴存人在广州、A市、B市、佛山、清远、中山、东莞、惠州、韶关购买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可以申请提取。
2.缴存人或其配偶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已有自有产权住房,再在广州、本人户籍地、配偶户籍地购买自住住房,可以提取。购买其他城市的住房,不能再提取。
例:缴存人或配偶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已有自有产权住房,缴存人户籍在A市,其配偶户籍在B市,则缴存人在广州、A市、B市的地级市范围内购买自住住房可以申请提取。
(二)问:在缴存人或其配偶户籍所在地已有房产,到佛山、清远、中山、东莞、惠州、韶关购房可以提取广州的住房公积金吗?
答:要看缴存人及配偶在广州是否有自有产权住房,若两者在广州均无自有产权住房,可以提取;若夫妻双方或其中一方在广州有自有产权住房则不可以。
(三)问:缴存人2018年7月25日前在广州以外城市购买自住住房的,是否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2018年7月25日前已完成购房合同网签,或虽未网签,但已签订认购书或购房合同,并且能提供交付房款(含定金、首付款或部分房款)的银行入账凭证或完税证明原件的,可以提取。
(四)问:缴存人有多套住房都符合提取条件的,可以同时申请提取吗?
答:不能。同一时间段内,只能以其中一套住房申请提取。若想用符合条件的另一套住房申请提取,应先注销原提取申请。
(五)问:缴存人或者配偶同时符合本办法第四条中多项提取条件的,如何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同一时间段只能选择以一种条件申请提取,若想用另一条件申请提取,应先注销原提取申请。
(六)问:按揭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应何时提出提取申请?可提取额度为多少?
答:《提取办法》实施后,符合《提取办法》第四条提取条件,以按揭方式购买自住住房的,可在贷款发放后、结清前提出申请。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本息。
(七)问:建造、翻建、大修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应何时提出提取申请?提取额度和频次怎样?
答:在审批文件批准之日或房屋安全鉴定书出具之日起两年内提出申请,所有提取人提取总额合计不超过实际支付的费用且只能提取一次。
(八)问: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购买一套住房,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如何划分?
答:以该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所有提取人总提取额度不超过实际购房支出。
房屋已明确产权份额的,按产权份额各自计算可提取额度;
房屋未明确产权份额,且产权人为配偶关系的,提取额度不划分比例;房屋未明确产权份额,且产权人非配偶关系的,提取额度按产权人数量平均计算。
以按月还贷方式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按月还贷期间,可提取额度不划分比例,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扣款顺序扣划。第一顺序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小于月还款额,差额部分从第二顺序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扣划,如此类推。第一顺序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已足够还款的,不再扣划其他顺序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九)问:按揭与非按揭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频次一样吗?
答:不一样。
办理按月还贷的按揭购房,除按月还贷外,贷款结清后还可每年提取一次;其他按揭购房,每半年可提取一次。
非按揭购房,每半年可提取一次。
(十)问:什么是住房公积金按月还贷?
答:缴存人使用了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的,需以其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作为唯一还款账户,在贷款结清前,提取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直接自动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无需提取到本人银行卡后再还款。
(十一)问:按月还贷的提取方式有什么好处?
答:按月还贷提取比其他提取还款方式更方便快捷省心,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自动按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十二)问:哪些人需要办理住房公积金按月还贷?
答: 2019年1月1日后提交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申请和2019年1月1日前已提交但未通过公积金中心资格审批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申请需要办理按月还贷。
(十三)问:《提取办法》实施后,使用本市商业贷款(不含组合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能否办理住房公积金按月还贷?
答:可待与商业银行完成数据对接后自愿选择按月还贷。
(十四)问:《提取办法》实施前,已经使用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能否办理住房公积金按月还贷?
答:目前暂不能办理按月还贷。
(十五)问:办理了按月还贷,是否会影响提取总额?
答:不会。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款本息,与其他购房提取总额一样。
(十六)问:在按月还贷期间,是否还可以再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答:1.可以支付首期房款提取一次,提取前需先留存所购住房6个月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提取金额不超过提取人申请贷款时的账户余额且不超过实际支付的首期房款。留存金额可以在还款账户资金不足等情况下自动还贷。
2.可以用于提前还贷。
(十七)问:使用按月还贷的提取人,在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后,是否还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答:可以,每年可提取一次,至累计提取金额达到可提取总额。
(十八)问:使用组合贷款的职工,如何通过按月还贷方式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通过按月还贷方式直接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后仍有结余的,可按月转账至职工指定银行卡,用于偿还组合贷中的商业贷款,每月转账至银行卡的金额不超过职工商业贷款部分的月还款额。
(十九)问:以备案的租赁合同提取住房公积金,应何时提出申请? 可提取额度为多少?提取频次如何?
答:在租赁期内提出申请,提取额度从租赁合同备案当月起算。
可提取额度不超过实际已支付的租金。月租金超过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017年是8218元)2倍的40%,及所租房屋建筑面积超过9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租金均不计入提取额度。
租房提取频次为每半年提取一次。
(二十)问:建造、翻建或者大修自住住房可以申请提取吗?
答:在广州市、缴存人及配偶户籍所在地,或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在佛山、清远、中山、东莞、惠州、韶关建造、翻建或者大修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十一)问:非本市户籍的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的,能否销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答:未在异地继续缴存,个人账户封存满半年可办理销户提取。但以下情形的除外:
1.未结清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2.存在《提取办法》第十九条、二十条情形的。
(二十二)问:符合销户提取条件,但在本市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能否办理销户提取?
答:不能。有以下情形的,均不能办理销户提取:
1.未结清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2.存在《提取办法》第十九条、二十条情形的。
(二十三)问:缴存人本人不便办理提取手续的,可否委托他人代办?
答:缴存人确有困难,可以书面委托单位住房公积金业务经办人、配偶、直系血亲(父母、子女)或者公证委托他人申请提取。被委托人需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十四)问:委托配偶、直系血亲代办提取手续,需要哪些材料?
答:1.缴存人委托配偶申请提取的,除提取材料外,还需提供:
(1)缴存人(委托人)出具的《住房公积金个人授权委托书》;
(2)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双方身份证原件;
(3)结婚证原件。
2.缴存人委托直系血亲(父母、子女)申请提取的,除提取材料外,还需提供:
(1)缴存人(委托人)出具的《住房公积金个人授权委托书》;
(2)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双方身份证原件;
(3)户口簿原件(同一户籍时);
(4)出生证明原件(非同一户籍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