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31:专项附加扣除中租金部分,如果不存在租赁合同,该怎么填写?
答:符合《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六章相关规定的,可以按《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第十五条填报住房租金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建议纳税人补签租赁合同或协议,并留存备查。
问题32:非独生子女的兄弟姐妹都已去世,是否可以按独生子女赡养老人扣除2000元/月?
答:一个纳税年度内,如纳税人的其他兄弟姐妹均已去世,其可在第二年按照独生子女赡养老人标准2000元/月扣除。如纳税人的兄弟姐妹在2019年1月1日以前均已去世,则选择按“独生子女”身份享受赡养老人扣除标准;如纳税人已按“非独生子女”身份填报,可修改已申报信息,1月按非独生子女身份扣除少享受的部分,可以在下月领工资时补扣除。
问题33:夫妻离异,法院把子女判给了男方,那女方是否可以继续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答:可以。由子女父母双方协商决定。扣除原则是一个孩子的扣除总额不能超过1000元/月,扣除人不能超过2个。
问题34:非居民个人符合条件转变为居民个人后,是否可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赡养老人等费用?
答:非居民个人符合条件转变为居民个人后,可以在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问题35:今年的房屋贷款已经还贷完成,请问我还贷完成之后还可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吗?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如果纳税人就该笔房屋贷款申报享受过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贷款还清后,不能再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