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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篇
1、生育保险费由谁缴纳呢?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单位的全部职工(含雇工,统称职工)参加生育保险,并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
依据:《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第二条
2、生育保险费按什么标准缴纳呀?
用人单位应当按本单位上月全部在职职工工资总额0.85%的比例,按月缴纳生育保险费。
用人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乘以本单位职工人数之积的,超过部分不计算为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无上月职工工资总额的,以本单位本月职工工资总额计算为缴费基数。
依据:《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第七条
享受篇
1、生育保险包括哪些待遇?
本市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含生育的医疗费用和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依据:《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第九条
2、生育保险基金按什么规定计发生育津贴?
参保人根据相关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生育保险基金按以下规定计发生育津贴:
(1)参保人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累计缴费满1年的,其应当享受的生育津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计发给用人单位。
(2)参保人在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期间,用人单位停止为其继续缴纳生育保险费的,从停止缴费当月起,生育保险基金停止对用人单位支付生育津贴,欠缴费期间参保人的产假工资由用人单位支付。
依据:《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3、参保人在本省其他地方的生育保险缴费时间,是否累计计算为本市缴费?
职工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跨统筹地区参加生育保险的,其缴费时间累计计算。
依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三十五条
4、外国(境)籍人员能否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能。在本市用人单位合法就业并按规定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的外国(境)籍人员,按以下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1)夫妇双方均为外国(境)籍人员的,不受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调整,在本市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次数(不包含终止妊娠、计划生育手术)最多不得超过两次。
(2)外国(境)籍人员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3)未婚外国(境)籍人员生育的,不得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依据:《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